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结合“绿剑”行动,根据“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需要,衢州生态环境执法系统不断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 罪典型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各地执法队伍发现问题能力和办案水平,形成了对环境违法犯 罪行为的强大震慑,有效倒逼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 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开揭秘,一块儿看。 江山市某木材加工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范案 2021年6月9日下午,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暗访组在江山暗访检查时,发现江山市某木材加工厂锅炉烟囱冒黑烟且未配套除尘设施。依据交办的线索,6月十日上午,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职员到该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该木材加工厂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细木工板生产线,且细木工板生产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责令该厂限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因该厂的土地不符合审批条件,现在该厂已拆除生产设施,停止细木工板生产项目生产。
江山某再生资源公司违反水污染管理规范案 2021年7月8日上午,依据群众举报线索,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职员到正处于生产状况的江山市某再生资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厌氧罐和膜式气柜之间连接管上的阀门有废水喷出,废水处置设施边的草坪上积存有灰色废水,并流向厂区的的窨井内。另外,在公司锅炉房边草坪和空区域域、西侧围墙底的雨水沟内上均积存有灰色废水。经调查,当天上午,该公司厌氧罐内酸化致使泡沫产生,并在灌顶冒出。但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准时启动应对预案,少部分废水渗流到205国道边的雨水沟中。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现在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厌氧罐正常用,并清理了外溢废水。
江山市某废品回收站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废案 2021年6月十日上午,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职员在对处于正常经营状况的某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场地内露天堆存有部分废旧金属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桶身上有油漆、固化剂等标签和商标,桶内外壁有带颜色的油漆残留。经调查,该废品回收站作为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网点,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采集环节豁免管理,但其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仍需按危废进行规范贮存和处置。 该站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9月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现在,该废品回收站分拣出的危废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转运处置。
浙江某门业公司违反规定 委托他人运输、借助、处置固体废物案 2021年9月23日上午,依据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际下倾倒固体废物”,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职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查,在虎山街道店前村际下林地道路旁内,有两处存在固废倾倒状况,所堆放的工业固废为废旧包装珍珠棉、废塑料纸、废旧纸张等。同时,在现场发现有数张企业生产订单,经确认,此处固废源自浙江某门业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委托上门回收职员代为处置废旧包装珍珠棉、废塑料纸、废旧纸张等通常工业固废,未核实委托处置职员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也未签订书面合同。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查处,拟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现在,倾倒点的固废已清理回厂区规范贮存。
浙江某门业公司未根据规定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11日上午,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职员到浙江某门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工工序、底漆房、面漆喷漆生产工序正常生产中,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其中喷底漆工序配套的水帘设施和光氧催化设施均未正常开启,喷面漆工序配套的低温等离子设施未正常开启。同时,该公司喷底漆和晾干车间未设置车间门,废气采集风机上方存在一根旁通管道,旁通管道未封堵。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喷漆废气处置设施正常运行,限时于2021年6月30近日完成喷底漆车间的密闭和旁通管路拆除封堵,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江山市某包装材料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十日下午,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职员到江山市某包装材料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生产,发泡和成型工序未按规定安装用挥发性有机废气采集处置设施。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时于2021年8月31近日对发泡和成型工序建设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集处置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现在,该公司有关挥发性有机废气采集处置设施已安装并投入用。